解析:
在步入婚姻殿堂并孕育子女之后,关于离婚是否须退还彩礼这一问题,实际上并非普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通常会采取不予返还彩礼之决定。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后,已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且两人共同度过了一段美好时光,那么在此种情境下,当双方面临离婚境地时,女方其实是有权拒绝退还彩礼的。又或在离婚之际,即便女方未将彩礼悉数归还给男方,但此举并未对男方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女方亦无需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