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选任之疏忽当担负连同赔偿之责。
就承揽合同而言,人身损害事件通常均由承揽方负责承担,然而,此事态并非绝对,定作人亦需负担相应之责任乃是特殊情况。
定作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在订作、指示或选任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过错。
定作失误、指示不当以及选任疏忽皆能导致定作人产生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这些过错既可是积极行为所致,也可以是消极行为触发。
例如,要求承揽方在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即是定作人的过错表现;
反之,若承揽项目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潜在风险,但定作人未能及时指示预防措施并任由其继续进行,这种情形同样属于定作人的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