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非法手段盗用他人名义进行署名的行为,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然而,就其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而言,这并不能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的范畴之中。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代理人在没有得到本人明确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权限已经终止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那么只有在取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承认和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追认”之后,这些行为才能被视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条件,进而让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对于那些未经追认的行为,应当由实际实施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