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办理离异手续的过程中,假设某人拥有的债务须由该人自身单独承担;
否则,关于这对夫妇公共负担的债务就必须要由他们共同承担。
如果共同的资产无法满足债务的偿还需求,或者这种共同财产属于个别所有,那么双方就需要协商并达成偿债协议;
谈判破裂的话,就需要由法院进行裁决。
当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处理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的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要求。
如果一方已经就夫妻共同的债务承担起了偿还的责任,并且主张另一方应该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来承担相应的债务,那么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夫妻共同的债务主要是由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共同的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所欠下的债务;
(二)夫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被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欠下的债务;
(四)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治疗疾病以及为负有法定责任的人治疗疾病所欠下的债务;
(五)因为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欠下的债务;
(六)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