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之后,仍然是享有再次提出医疗费用主张的权益。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式收据为依据,同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充分证据予以确定。
若赔偿责任人对于治疗过程中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持有不同意见,那么他们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费用的具体赔偿金额,应以一审诉讼程序结束时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
对于器官功能复健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有权在实际发生后通过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然而,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够确定某些费用必定会发生,则这些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