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收养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收养人务必没有亲生的子女,或者最多只育有一个孩子;
(2)收养人应拥有抚养、教育及保障被收养者权益的足够能力;
(3)收养人在生理上必须未患会被医学界视为不宜领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在过往生活中不能存在任何对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发展构成负面影响的法律或犯罪纪录;
(5)收养人年龄需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