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论股权持有人如何变换,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其既有的债权债务均需继续履行。
无论股权变动与否,公司仍须承担相应职责及行使合法权益,以应对外部挑战。
在此前提下,原始股东有义务向新的股东完整披露公司现状,待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一旦股权变更完成,新的股东则需在其股份所占比例的注册资本限额之内,全权负责公司所有新产生的债权债务。
如在变更之后发现有尚未向接手股东透露的公司负债(例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的外债等),且因此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新的股东有权追究原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此外,原始股东也可以与新的股东通过签订内部协议来确定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