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关于车辆加装和改装的通知义务时,若由于上述行为导致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面临的危险程度明显加重以致于诱发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机构有权拒绝履行对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两点:
第一点,只有确确实实是因为车辆经过加装或改装之后,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显著提高,保险公司才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车辆的改装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其固有的风险状况,或者即使有所改变但这种变化并不显著,那么保险公司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点,必须要证明这种显著增加的风险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保险公司同样无法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