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其预留的签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票,若非以骗取财物为主导动机,出票人将会面临支票票面金额5%的罚款,且罚款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
而对于持有此类支票的持票人,他们有权向出票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损失费;
然而,如果出票人的行为是以骗取财物为主要目的,那么他不仅会受到上述罚款和赔偿的处罚,还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