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父母在子女婚后所进行的房产转让,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例如,若情况属实,即由父母中的一方单独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子女中的特定一人时,或有明确书面声明表明该房屋仅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所涉房产便不宜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作为该单一方的单独资产;
然而再假设这所涉及的房产同时登记在子女夫妇二人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