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同居期内所产生之债务承担责任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债务本身的特性及其成因——即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若该债务为因为共同生活所需或是为了共同生产经营(例如,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共同投资生产经营等)所引致,则此种类型的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需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若是某方在同居之前已经产生,或者是与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的债务(诸如用于个人消费、治疗个人疾病等方面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
此外,当双方就债务承担问题达成了特殊约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若未曾作出任何约定,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等等。
若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