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要能提供出关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曾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灭等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故意制造虚假债务以图侵犯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确凿证据。
正如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那样,在离婚案件中,若配偶一方曾经实施了此类行为,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灭或挥霍本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于伪造夫妇共同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将会对其予以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甚至可能完全剥夺其财产分配权。
而在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任配偶曾有过以上这些不当行为,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