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合并审理原则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诉求。
每一项独立的诉求都应该涵盖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以及诉求原因这三大基本元素。
其次,负责审理这些合并案件的法院对于所有涉及的案件都拥有合法的管辖权,而且这些案件应当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再次,各个独立的诉求之间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体现在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方面。
最后,所有与此相关的独立诉求都应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之内,且都应由同一家法院受理管辖。
换言之,当其中某一独立诉求已经提交至法院之后,其当事人的其他诉求也可依据同样的标准向同一家法院提出并请求一并审理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