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养女是否有义务赡养其养老年事已高且无法自力更生的父母,这是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只要她与养父母之间的合法收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那么她们作为养父母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便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关系。
因此,当养父母步入老年阶段、自身劳作能力下降之后,作为女儿的养女理应承担起赡养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