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餐饮业经营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及正常运转使用,或采用其他合法有效的治理手段,确保其所排放的油烟达到环保标准,同时避免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严禁在居住建筑、未配备相应专用排烟管道的综合性商业建筑物以及此类建筑物中与居住层毗邻的商业楼层上,进行新建、改造、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施工活动,以防止因产生油烟、臭味、废气而对环境卫生造成损害。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在由当地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亦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相关场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