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中明确规定,两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盗窃行为者,应视为屡犯多次盗窃。
此种做法主要通过评估盗窃行为发生的次数,以深入剖析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作为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
因此,对于已遭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我们仍可将之作为"多次盗窃"的一部分进行评估与考量;
与此同时,对于已经正式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部分,亦可在刑事判决过程中予以相应的抵扣刑期裁决,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所设定的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