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与该车辆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扣押机动车辆并要求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险权益投注;
同时,对未能按时投保强制性附加险种的车主单位进行处罚:
对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的保险费予以两倍罚款。
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手续,则其拥有的被扣留之机动车辆将会被立即归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