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过司法拍卖程序所得款项仍无法完全清偿所欠之债务,那么,应当以剩余的全部财产作为补偿来源。
在实际情况中,若被执行人确无任何可供执行之财产,法院通常会依法暂时终止执行程序,待其有足够的财物可用时再度启动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