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担保人所肩负的责任,其主要类型可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两种。
具体而言,一般担保的担当者,自主合同产生纠纷尚未经过司法审理或仲裁,以及对债务人资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务清偿之前,对于债权人所提出的保证责任请求,有权予以拒绝承担;
至于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若到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