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提交保全申请过程的详细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在提起诉讼之前,利害关系方需向审理案件的法庭提交保全申请。
若法庭接收到该申请并做出了保全决定,申请人在30天内未提起诉讼的话,则保全裁定将会被解除。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而这与执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并不负责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搜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因此,必须由申请人自行提供详尽的财产线索。
第三,依照规定,法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其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第四,法庭在接到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做出裁定,且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此裁定有异议,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但在此期间,裁定仍将继续执行。
最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直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若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定予以解除。
此外,若财产保全的原因及条件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进行保全;
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亦或是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天内未提起诉讼等等情况下,都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