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
若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蓄意串谋,试图通过各类诉讼或调解手段侵犯他方合法权益的,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驳斥其请求,同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以及拘留等措施。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已经触犯刑法,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法律还为那些在案件中遭受侵害却未能参与诉讼的案外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若由于不可归咎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错误,从而损害到他们的民事权益时,他们有权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上述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后,若诉讼请求成立,则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更改或撤销;
反之,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应驳回诉讼请求。
过去,对于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的案外人来说,他们的权利救济主要依赖于申请再审来解决。
然而,申请再审的条件极为苛刻,启动过程也相当艰难,这无疑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了程序上的重重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