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贷关系中,若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可按照如下方式处置相关事宜:
若在借款期限内,双方未能对利率达成共识,则出借方有权请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起,依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基准进行利息计算,并负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反之,若双方已就借期内利率达成协议,那么出借方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该约定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费用,此项诉求同样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