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微信聊天记录可视为法律证据,但其作为有效证据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与条件:
首先,须确认微信的实际使用者为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双方;
其次,确保获取微信聊天记录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后,所提供的微信证据必须真实且全面,同时确保这些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并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