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新车主取得车辆所有权之后,虽然原车主所购买的保险依然生效,但是为了确保权益无虞,保险过户事宜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具体来说,即是通过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来实现此目的。
在此特别强调,若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车辆处于出售或转让、赠与他人、改变使用性质或提高风险等级等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且提出相应的修改申请,如果没有按照规程操作,保险公司有权利不予理赔。
另外,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便利性,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都有权利更改受益人,并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保险公司。
一旦保险公司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应及时对保险单或其他相关保险凭证进行批注或附贴批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