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之索赔程序:
在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作为投保人的被保险人须向所属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及详细资料。
自接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估,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若经核实不符合保险责任范畴,则应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其原因。
反之,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需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保险金额事宜达成共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