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原告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寻找不到被告,法院已竭尽所能地运用了各种送达方式,仍无法成功将传票送达至被告手中,最终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之下,缺席审判便成为了必然的结果。
被离婚无疑是一种极为被动的局面,它发生在其中一方并无积极意愿甚至未曾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的背景条件下,而是在另一方采用强制性手段进行逼迫,从而导致婚姻关系面临终结的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