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延期开庭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需要填妥相关的延期申请表格,并经过法院核准方能实施。
然而,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对于延期开庭的次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出两次;
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小额速裁程序处理的同类案件,则最多仅可允许一次延期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