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房屋所应分配事项,双方有权自由商定。
若夫妻在共有的财产中,对涉及到的房屋价值和所属权产生了分歧,且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如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处理:
首先是当双方都提出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并愿意通过相互竞价的方式予以确定时,这样的请求应该得到理应的批准;
其次是如果其中一方提出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那么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全面评估,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最后是如果双方都未提出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那么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