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拥有稳定的职业薪资时,其误工费用应计算为在正常情况下因劳动带来的收益减去事故发生后由于伤痛而无法从事劳动所失去的收益。
反之,如果该员工并未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她的误工费用则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误工费用=过去三年内所有收入的总和(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准)÷36个月÷12个月×误工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