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法领域,追偿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尽管都源于各自独特的法律渊源,然而它们的主要差异之处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
追偿权主要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为投保或者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行为人(亦或是投保义务人),他们均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而代位求偿权则主要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并非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二者也有所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避免那些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为违法驾驶者承担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而代位求偿权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取双重赔偿以及防止第三者逃避应尽的责任,从而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最后,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虽然同属法定权利范畴,但其性质却大相径庭。
追偿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那些履行特定义务之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之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