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婚前属于个人所有的汽车,在婚后由丈夫擅自取走且未归还给女性所有人时,这位女性是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追索这辆汽车的所有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一)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
(二)因为身体遭受损害而得到的医疗费用、残疾人员生活补助金等一系列费用;
(三)在遗嘱或者赠予合同时明确约定仅归属于夫或妻任何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所专用的日常生活所需物品;
以及
(五)其他应该归属于某一方的特定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