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已经建立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框架。
若在接种过程或接种后出现已知或未知的死亡、重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此类情况被认定为是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或是无法排除此因素的,那么就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项补偿范围具有严格的目录管理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程度上的灵活调整。
对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将由各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从预防接种专项资金中进行妥善安排;
而对于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引发的补偿费用,则由相关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方承担。
同时,我们也积极倡导通过商业保险等多元化方式来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提供全面的补偿保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应当做到及时、便捷且合理。
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范围、标准及程序,均由国务院进行统一规定,而各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政府则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