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复议成功之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利再度进行处罚,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首先,若复议机构撤销了原有的处罚决定,那么如果这原本不应受到处罚的话,则该机构将无权再行施加任何处罚措施;
其次,如果是由于原本的处罚过于轻微或过重的问题导致的撤销,复议机构有权在撤销原决定后重新作出处罚。
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别,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活动范畴,而行政复议则从根本上来说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审理的机构也有所不同,前者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后者则由复议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也存在差异,前者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而后者则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审查;
第四,审理的方式亦有所不同,前者通常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而后者则以书面审查为主;
第五,审级制度也存在差异,前者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后者则遵循一级复议原则;
最后,法律效力方面也存在差异,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对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