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欲在合伙企业内设立分支机构者,应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递交以下各项必备文件:
首先是一份详尽且明确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其次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并确认的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正式决议——《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第三项则为加盖了合伙企业公信力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项为全体合伙人委任负责执行分支机构事务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项为关于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材料;
最后一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