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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倘若面临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已经被采取了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我们理应全力以赴地予以配合并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
一般而言,拘留期限不会超过10个自然日;
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届满后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拘留期限则可适当延长至14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