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于派出所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并不感到满意,您有权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您可向该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投诉,甚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市级与省级公安机关未能妥善处理您的问题或者您对此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您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继续反映和投诉;
此外,您也可以选择向与该派出所相对应的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