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决暂停执行相关事项:
首先,当申请人员明确表达其意愿,愿意暂时延缓执行时;
其次,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实存在且理由充分的异议;
再次,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已经离世,需要等待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相应权益或承担对应责任;
此外,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是其他社会团体宣告解散,但尚未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承继者;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暂停措施以保障公正实施的其他状况。
待上述临时状态消除之后,将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