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犯人免于应用刑事责任:
其一,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离世时;
其次,如果案件涉及到必须由受害者亲自告诉才能进行审理的罪行,而受害者并未告诉相关部门或在告知后又撤回告诉的情况;
再者,在经过特别赦免令之后,可以免除其刑罚;
此外,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最后,如果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