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出现由于前车紧急制动而引发的后车追尾现象时,通常的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前车突然采取制动措施,而后车未能与之维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避免碰撞,该情况下,后车需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若是前车的刹车灯因故障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后方车辆无法观察到前车的刹车信号从而发生追尾事件,那么前车在此过程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若前车存在违规变道行驶行为,如压线、强行插队等,且在其尚未完全完成变道操作之前即发生了追尾事故,则前车将被判定为负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