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应由他/她的继承人们负责承担偿还责任。
在此过程中,作为拥有债权的一方,您有权要求继承人将他们所继承到的遗产之实际价值作为上限,用以全额清偿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
然而,若继承人愿意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进行自愿偿还,那么这也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