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事权可被视为政府行使其行政权力并承受相应职责的重要元素。
而财权则代表着政府在资产管理及财政收支方面所具有的权限。
通常情况下,要保证一个政府层面能正常运作,就需实现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与平衡。
相较于事权,财权和财力仅作为实现特定事权的手段和工具。
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中,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大要素相互关联,各类体制的形成皆源于这三者的不同组合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