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购房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女方的姓名,此种情况便被视为对女方的无偿赠予,女方依法可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然而,倘若男方日后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此项添加姓名之举乃是由于女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主动向其索取财物,而男方出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进行加名操作,那么男方在未来有权请求女方返还所获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