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所拟定的借条本身具有合法效力,然而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并不予以全盘支持。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手中持有未记载债权人姓名的借据、收据以及欠条等债权凭证,即使此类债权凭证无法明确债权人身份,倘若持有者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此案。
因此,无论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抑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借条,通常都会被法院视为具备有效证明文件的地位。
然而,当法院对借条所涉及的欠款形成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时,由于离婚时作为补偿而写下的借条并无实际发生的借款关系作为支撑,法院往往会拒绝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将补偿款项纳入离婚协议之中,以便于日后的执行与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