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充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标准安置残疾员工的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性机构等,依法强制征收的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即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这部分款项的使用,法律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肩负着应有的责任,必须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接受社会各界援助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