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该情形是否属于构成贷款诈骗行为时,我们需全面分析其具体的情况因素。
若借款者基于自身并不符合相关贷款申请资质的前提条件下,却通过伪造虚假的收入证明及贷款审批资料等手段,顺利从银行取得贷款并在后续还款环节出现逾期未清偿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构成了贷款诈骗犯罪。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一旦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将包括但不限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如果贷款审批资料本身并无任何问题,同时,借款者在主观上也并无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判定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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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