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公民身份的人士而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期间即可视为居住地点。
2、当申请人为来自境外的外籍人士时,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需达到半年以上,并且须为非外交豁免权拥有者。
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姓名应以其所持有的护照为准,同时在基本信息部分明确注明其所属国家。
3、若申请人曾经在外国驻华使领馆任职,且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申请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处将无法予以办理。
申请人在外国驻华使领馆从事工作但并不具备外交豁免权的,可以描述为“在某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某领事馆)工作期间”。
4、无犯罪记录公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若在有效期内尚未使用,则需要重新进行公证手续。
对于过期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公证处将不再另行制发副本。
5、针对在解放之前或解放初期前往美国定居,现如今需要办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士;
或者是在解放前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之后移民至海外的外籍华人为了申请移居美国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亦或是在解放前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住的台湾同胞申请在大陆期间无犯罪记录公证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档案资料可供查询,则适用无档案记载公证书格式。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
(二)中国组织吸收;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