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方面,需通过书面决定的形式完成,这种决定也被称为“民事决定书”。
其具体执行流程如下:
审判人员在经过开庭审理之后,若发现案件并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或者相关当事人关于该程序应用的异议成功得到确认,则应在隔天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切换到适用全新程序,整个过程需要得到庭长或分管院长的实实在在许可,民事决定书也需要他们签字加印后送往立案庭进行备案。
一旦获得批准,便可正式启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如果申请转换条件未能满足且未获批准,那么审判人员就必须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以此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严谨性。
为了避免审判人员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审理而随意切换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超期结案,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维护简易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