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传唤与在逃罪犯并非同义词,并不意味着只要传唤而未到场便可判定为罪犯。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存在明确犯罪嫌隙且已有充足证据证实其罪行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将其列为在逃罪犯并进行网络追捕。
传唤作为一项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及地点到案接受调查的强制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