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蕴含着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如下几点:
首先,预告登记的本质特性在于赋予被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它可以有效地对抗之后出现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符合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
其次,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一种准物权,或者称之为“次抵押权”,尽管这种权利的效力不及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是却明显优于债权;
再者,预告登记并未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仅仅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直接享有抵押权,而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权正式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也无法据此主张自己享有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