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有权人应当与抵押权人签署抵押协议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产管理局,包括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抵押协议、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在完成所有必要程序后,房产管理局会为其颁发他项权证,该项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全程操作依据源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